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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私人调查取证公司-婚外情生子后男方拒绝抚养?已婚男称女方知情却坚持生娃  时间:2025-12-06 09:15:44

江门私人调查取证公司-婚外情生子后男方拒绝抚养?已婚男称女方知情却坚持生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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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然结婚且有三个孩子,男子却出轨还育有一女,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到底应由谁来担负呀 8 月 26 日,现代快报的记者知晓了,就在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的纠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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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知晓呀,已婚的那位张先生和严女士呢江门商业调查公司,是在2018年1月的时候结识的,紧接着就发展成为了情侣关系哟。在2018年9月1日那天呀,严女士经过医院的检查被证实已经怀孕啦。到了2019年1月22日呢,严女士和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小孩抚养协议》,这份协议针对严女士孕期的营养费以及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等等方面都做出了约定呢,之后双方因为某些缘故就分开了。

2019年5月6日,严女士产下了丽丽(化名),自出生起便一直由严女士独自抚养,所有相关费用都全由严女士一个人来承担,张先生从来都未曾履行协议里所约定的抚养义务,严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上述那些费用。

案件受审理之时,并在审理的进程当中,双方围绕着抚养费数额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产生了争议。张先生进行辩解声称,即严女士所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过高,他表示同意依据当地的关于生活水准的实际状况以及法律所作出规定的标准,来支付丽丽的抚养费。严女士在明明清楚自己处于有配偶这样一种状态的情形下,却与他人进行同居,她个人的此种行为,其本身就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所以由此而衍生出来的涉及本案的抚养协议,也因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相关条款而归于无效。本来是存在可以终止妊娠这样一种选择的,然而严女士终究还是坚持要生育丽丽,那么她就需要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时,自己在2019年5月26日至2020年1月16日这个时间段内,已经支付给严女士几笔费用 ,这些费用是应当在给付的抚养费里予以扣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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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认为,其一,张先生跟严女士存在不被提倡的婚外情事实,这种关系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不受法律所给予的保护,然而非婚降生下来的子女有着等同婚生子女所拥有的权利。不直接针对非婚生子女进行抚养的生父母一方, ought要承负起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之子女所需的养育费用。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能够依据子女实际的需求、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确切的生活等级水平来予以确定 。

其次,该案所涉及的那份《小孩抚养协议》里边涉及孩子抚养费的约定金额,超出了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标准,并且还存在可能对合法婚姻配偶以及其他婚生子女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所以法院判定该约定是无效的。而关于张先生的收入状况那一方面,双方都没有进行举证。

要补充说明的是,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生育了两个儿子以及一个女儿,这几个孩子全都还没有满十八周岁,现在都需要有人抚养与照料。最终,针对张先生所声称的,自己已经支付了一定部分生活费的这一辩解说法,他所提供出来的转账记录,没办法证实这些转账花费真的都是用在了严女士的生活开销上面,所以,法院选择不采纳这一辩解陈述婚外情生小孩,并做出了相应的判定。

总而言之,依据双方协议所约定的具体数额,综合考量丽丽成长过程中的实际所需、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准、张先生的实际承担能力等诸多情形,启东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支付丽丽自出生那日起至2021年年底的相应抚养费,总计为159166元,此后每月需给付抚养费5000元,且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之前各自付清上、下半年的抚养费。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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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表明,非婚生子女拥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去加以危害以及歧视。生父或者生母若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张先生和严女士发展出婚外情,并不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可丽丽是无辜的婚外情生小孩,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

一场婚外情给孩子带去的伤害,那是不用说都明白的,丽丽出生之后,就一直跟着母亲生活,而生父乃是张先生,但是他没尽到关心且爱护子女这样的起码义务,支付抚养费居然也不按时,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这个诉讼请求,启东法院依照法律给予了支持。法官特意提醒,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都得承担责任呀,非得对婚姻忠诚,千万别因为了自身的感情而伤害到孩子,导致孩子们有碍自身之健康壮大成长。(文章中所提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