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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包养小三取证-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5-10-07 09:05:00

江门包养小三取证-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你了解多少?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的通知

江公通〔2011〕193号

各地区公安机构、市局直属单位,边境管理队伍、林区公安部门:

《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已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现在公布实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江门市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强化治安调解管理,快速消除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法规,参照本市公安工作状况,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治安调停,是针对本规则规定的能够调停的治安事件,由公安机关进行引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在核实情况、明确责任之后,引导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对事件进行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处理可调解的治安案件时,需要提升调解的重视程度,以调解为主,同时结合处罚,主动介入,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当事人若愿意协商解决,应先进行调解;若自行达成和解,应予以支持;若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或履行前反悔,应及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可拖延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二)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

保障个人合法权益,调解过程不能阻碍当事人运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保护自身权益。

(五)疏导教育为主、批评指正为辅,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 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纠纷时,必须强化材料观念,完整、公正、迅速、周密地搜集并确认案件相关材料,同时关注材料来源的可靠性,不能因为调解而降低材料获取标准或草率行事。

公安机关在审理治安案件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步骤,禁止在未开展调查核实之前就着手调解。

第七条 处理治安纠纷事宜由公安派出所以及公安机关内其他负责处理治安案件的单位来具体承担。

公安系统的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对案件处理单位的治安调解活动提供专业引导。

第八条 处理治安纠纷需当众展开,允许民众到场观摩,不过出现以下状况时可例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

(三)当事人双方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九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治安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治安调解案件范围

第十条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破坏财物、打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情节比较轻微,在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解决。

民间矛盾,涉及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在日常生活、劳动、商业活动等场景中出现的矛盾,例如亲友、邻居、同事、学生群体因小事产生的矛盾,其中行为人的不当举动源于受害方先前的过失,还包括那些通过调解更容易缓和的矛盾。

第十一条 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寻衅滋事的;

(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又重新挑起事端的;

(五)在公共场所违反治安管理,影响恶劣的;

(六)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治安调解人员和参加人员

第十二条 参与治安调解的人员涵盖主持人、书记和调解员。主持人与书记由公安人员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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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负责人依据具体情况,在获得当事人双方许可的情况下,能够聘请当地司法所、法庭、村(居)委员会以及具备群众公信力的人员,担任调解助手,介入协助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运用各种方法,强化对参与治安调解警官的专业训练,持续提升治安调解者的专业水平。

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机关,需要建立专业调解员机制,选拔或聘用作风正派、深入民众、积极从事调解事务的人员,这些人必须具备深厚的文化素养、精准的政策理解力以及扎实的法律学问江门重婚取证,专门负责处理治安纠纷事宜。

第十四条 治安调解工作人员出现特定状况时,必须主动退出处理,案件相关方也有权请求其退出处理: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事宜的裁定,记录人员与调解人员的,由主持调解者裁定,主持调解者的,由案件处理单位主管人裁定,案件处理单位主管人的,由公安机关主管人裁定。

第十五条 治安调解人员主持纠纷化解时,需保持温和神情,措辞得体,务必依照法规,实施公平透明处理,侧重于劝导教育,消除矛盾冲突,同时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不得侮辱当事人;

(五)不得接受当事人和关系人的请客送礼。

第十六条 调解活动参与者涵盖案件当事人与他们的法律代表,同时还包括所有与该案件存在关联的其他人士。

第十七条 当事人能够自己出席治安调解,或者请其他人协助参与调解。如果请人帮忙,需要给公安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这份委托书要由委托人亲笔签名或盖个章,里面要写清楚代理人的名字、性别、年纪、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授权的时间长短以及代理人能做什么决定。

第十八条 如果涉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必须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到场,如果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监护人没有出现,就不得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治安调解人员回避;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治安调解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治安调解人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不得激化矛盾;

(四)自觉履行治安调解协议。

第四章 现场治安调解

第二十一条 对于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治安纠纷,只要满足以下情形,公安机关便可在现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会引发社会危害。

(一)情节轻微;

(二)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三)既没有医疗开销,也没有物品损坏的情况;而且双方对于医疗开销和物品损坏的赔偿没有分歧。

(四)双方当事人同意现场调解并能够当场履行。

第二十二条 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治安纠纷,出现以下状况时,不能在现场进行调解:

需要依照法规实施没收、追回处理,或者实施伤势评估,但依据法规当场实施没收的情况不在此列。

如果涉及聋哑人士,或是少数民族成员,抑或是外国公民等需要语言协助的人选,在具备书面说明且声明无需翻译即可顺利交流的情况下,可以不安排翻译服务。

(三)其他不宜现场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针对能够当场处理治安纠纷的情况,出警警察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实施即时化解:

(一)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

(二)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和损失情况;

(三)告知现场调解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

(四)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态度和意见;

依据客观情况,参照法规条文,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和解意向。

第二十四条 现场调解能够由一名值勤警官负责,不过调解活动开展前,必须向案件处理单位主管人员通报并获取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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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现场和解并已执行完毕的,无需再实施治安管理惩罚措施。负责出警的公安人员需要拟定《现场治安和解确认书》(附件一),里面应包含治安和解实施机构的名称,主持和解的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在场其他人员的详细资料,概括事件经过,和解条款的具体内容与履行办法,现场执行状况等细节。

调解协议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由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另外一份存档备查。若当事人不签署,则视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

第二十六条 现场调解解决的治安案件,能够不准备档案材料,不过负责调查的单位需要把《当场处理治安纠纷凭证》和《出警记录簿》的复印件按顺序整理归档,若有完成证明,要汇集完成证明一同保存。

第五章 一般治安调解

第二十七条 办案单位对于报案、控告、检举、群众送交、违反治安法规者自首、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构转交,以及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治安事件,除当场调解解决的以外,均需受理,并在《受案登记表》中记录下来。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单位针对归属本单位的治安事件,需委派具体承办人员,同时迅速启动调查程序,核实事件缘由、发展过程、造成影响等要素。

第二十九条 在处理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治安纠纷时,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详细询问案件涉及的个人和目击者,并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务必弄清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包括起因、发展和最终结局。在与纠纷当事人交谈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适当指出其行为在事件中所负有的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办案机关要在案件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发出伤情评估的委托文书,通知受害者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验伤检查。如果情况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派遣人员陪同并看护受害者完成验伤过程。

受害者自行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时,需要提醒受害者妥善保存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单据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卫生管理单位批准的具备资质的医疗场所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医疗文书,能够作为公安部门判定身体损伤状况的参考,不过出现以下状况时,必须通过法医实施伤情检测: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当事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若涉案物品的估价数额不清楚或者难以判断,公安机关需要请求专业的价格评估单位进行价值评定。

依据购买单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确定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价值没有分歧,公安机关便无需进行价格评估。

经过调查核实,对于情节明确、依据充分、责任划分清楚的可协商处理的治安案件,负责处理的部门需要向卷入事件的人解释相关法规,并通知他们有权申请调解。如果卷入事件的人决定接受调解,应当询问他们是否希望公开进行协商。

说明情况时,处理案件的相关机构需要借助浅显易懂的表述,向当事人阐释调解解决纠纷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同时要耐心周全地进行引导和说服,努力促成和解,缓和公共冲突,不过不能运用威胁、强迫、利诱等违法手段,迫使当事人选择调解。

第三十四条 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相关各方需立刻向负责案件处理的部门递交正式请求文书。若当事人仅口头提出请求,该部门应将此情况载入档案。当仅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必须先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许可,方可启动调解程序。

第三十五条 办案单位针对从事件地点领回的涉事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让其在专门的执法活动地点平复心态,再核实其确实的调解意愿。

当事人选择调解时江门调查取证价格,办案民警需撰写《申请治安调处文书》,该文书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复核,再由办案单位主管人核准,同时要委派调解活动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若选择调解方式,调解负责人需与各方当事人商定具体调解时刻,并且要及时告知所有参与调解的人员,若是通过口头形式传达,则必须在记录中备案。

如果某人特殊原因无法准时出席调解会议,需要在约定调解时刻的三天前通知调解负责人,申请更改调解日程安排。

第三十八条 办案机关处理治安纠纷时,可选择在特定调解空间进行,也可在方便当事人之处展开。

调解场所须设有明确标识,配备调解员座位、当事人席位和听众席,同时设有档案存放设施、饮水器具等基本配置,旨在为双方提供公平对话的环境。

第三十九条 调解前,调解主持人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详细了解纠纷情况和争议焦点,判明是非曲直;

(二)尽可能了解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纠纷的态度;

(三)掌握对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

(四)确定调解的形式、方法和适用的法律、政策条款;

(五)拟定调解预案。

第四十条 调解启动时,主持人需确认参与者的身份信息,通报调解的规则要求,说明调解员和记录者的职责,直接分发《治安调解参与者权利责任说明》(附件二),同时向参与者询问是否需要回避。《治安调解参与者权利责任说明》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治安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法律效力;

(二)治安调解的基本程序;

(三)当事人在治安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案件处理单位处理民事纠纷,务必恪守规范,阐释法规,施行公正。

调解主持人依据具体情形,能够运用多种方法处理治安纠纷,详细征询各方说法,阐释相关法律规范,细心进行劝导,待当事人对事件经过和责任归属达成一致后,方可拟定解决争议的方案,协助各方自主缔结和解文书。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若依据所受损失向对方要求超出正常标准的补偿时,调解引导者需向其说明法律规定中赔偿的限度,以及法院在处理类似民事纠纷时通常认可的费用标准,目的是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第四十三条 调解主持人需核实当事人调解时提交的证据情况。当事人提出的合理申辩及看法,应予接受;如不接受,须阐明缘由。

第四十四条 当调解中发现双方争议存在升级风险时,主持人须立刻向案件主管汇报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管控方案。

第四十五条 处理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主持人需撰写《治安调解笔录》(附件三),里面要记下各参与方的诉求、调解经过以及最终情形;如果没有谈成,也必须写明缘由。

达成调解共识后,主持人需拟定《治安调解协议书》(附件四),各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涉及经济补偿的,补偿义务人完成支付后,受偿人应开具凭证,受偿人保留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

《治安调解协议书》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并且要盖治安调解机构的印章。如果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中一方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那就看作是调解没有成功。

第四十七条 《治安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调解组织的具体名称,主持人的身份信息,涉及双方的当事人基本情况,以及现场其他人员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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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具体发生时段、具体位置、涉及人员、事由缘由、发展过程、主要状况、最终结局等各项要素

(三)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调解组织的标志,主持者,争议双方以及所有参与者的署名。

第四十八条 通常情况下,治安纠纷进行调解时,若双方当事人当场形成共识并即时执行,且满足即时调解的要求,就能够依照相关规范拟定《即时治安和解文书》。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后形成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具备法律约束力,相关方需在达成协议后十天内完成履行;如果双方另有商定,则按其商定执行。

当事人确实存在履行协议的难题,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且用书面形式通知负责案件处理的部门,那么履行协议的时间可以推迟,不过这种延期不能超出公安机关规定的案件处理时限。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需监视《治安调解合约》的执行状况,促使各方恪守承诺事项。合约执行期限届满三天内,经办单位须探视当事人,探明合约执行情形,但即时完成者不在此限。

完成调解协议后,需迅速办结案件,同时依照档案整理规范准备材料;若对方未遵守约定,要尽快查明详情,明确缘由,再依法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 调解成功且协议得到执行后,公安机关需宣告案件终结,不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实施治安管理方面的惩罚;受害方亦不可就相同问题再次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五十二条 调解没有结果,或者虽然有了结果但不去执行,公安机关必须依照规定采取措施,办理案件的时间从调解失败或者调解成功后不履行的时候算起。如果是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赔偿问题,应该通知当事人去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五十三条 在协商期间,双方为促成共识而让步确认的文件,倘若案件未通过调解程序解决,则不能当作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惩戒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治安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

情节轻微未达轻伤标准,无需伤情评估,且财物损失价值不高不需进行价值认定的可调解治安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案;若需伤情评估或价值认定,则须在评估文书和认定结论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若初次调解未果,确有必要再次调解,须在首次调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公安机关处理治安纠纷,从接受案件开始,三十天内必须完成结案。如果案情比较复杂,需要更多时间,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可以再增加三十天。

涉及调解解决的治安案件,其中涉及的违禁物品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且属于当事人本人的器具,需要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规范进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 调解完毕的治安案件,负责调查的部门必须依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卷宗装订规则》的规定,准备以下材料存档备查:

(一)接处警登记表;

(二)受案登记表;

(三)双方当事人询问笔录;

(四)其他证据材料(证人证言、物证等);

(五)治安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六)治安调解笔录;

(七)治安调解协议书;

(八)治安调解回访记录(附件五);

(九)履行凭证;

(十)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法制单位、信访部门等各自履行职责、独立承担任务、彼此协调一致,需要构建起涵盖不同层级、途径和形式的内部监管体系,以此强化对治安调解活动的监管、核查和评估。

第五十八条 警察在处理民间纠纷调解事务时,出现以下状况,必须承担相应的执法失误责任:

违反规定先行协商、再行收集证据,导致案件真实情况难以查明、相关依据无法取得等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一年之中屡次违反规定先行协商、再行收集证据的。

违反调解流程和规范操作,导致权益受损者合法权利蒙受损失的情况;

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因素,调解处置失当,导致纠纷加剧,甚至演变成为严重案件(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追究执法过错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江门调查取证价格,必须一并追究警察和案件处理单位主管的违规责任:

(一)对案件事实认定有明显错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二)适用法律错误或调解结果显失公正造成错案的;

(三)其他发生执法过错,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条 执法出现失误的人员,需依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规,考量其实际情况、造成影响及承担的职责大小,分别或综合实施惩处;若有触犯刑法的情形,必须依法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需把治安调解纳入考核,针对办案部门和民警设定合理指标,建立专门考评制度,以此激发相关部门和人员主动处理可调解治安案件,增强其积极性。

表现突出的办案单位及警察,若工作态度认真,纠纷处理效率高,且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公安机关须迅速给予表彰嘉奖,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形,周期性举办治安调解优秀集体与个人评选仪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经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应当纳入治安案件统计范围。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需要和司法行政机关增进沟通,构建治安案件交由人民调解的衔接流程。对于适合运用人民调解手段处理的治安案件,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后,若当事人双方愿意,可以授权人民调解组织介入调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限为五年。在此规定实施之后,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单位有其他相关规定的,则按照那些规定来执行。